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为,抚钢集团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特裁定:宣告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由抚顺市中院指定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抚钢集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抚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681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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